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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音公费医疗管理试行办法修订部分条款

发布时间:2017-10-22   作者:   来源:医疗中心   访问次数:

武音院字〔2016〕39号

关于修订《武汉音乐学院公费医疗管理试行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各单位:

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学院第六届工会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将《武汉音乐学院公费医疗管理试行办法》(武音院字[2009]14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部分条款作如下修订。

一、将《试行办法》第三条“指定武汉市第三医院、梨园医院、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湖北省中医院为我院协约医院”修订为:指定武汉市第三医院、梨园医院、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湖北省中医院、武汉大学中南医院、武汉大学口腔医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武汉市第一医院、湖北省妇幼保健院以及湖北省肿瘤医院为我院协约医院。

二、将《试行办法》第五条(转诊制度)第1款“因病情或受我院医疗中心条件限制需转诊者,经诊治医生签署意见、医疗中心主任签字后方可转诊”修订为:因病情或受我院医疗中心条件限制需转诊者,经诊治医生签署意见、医疗中心主任签字同意后方可转诊。

三、取消《试行办法》第五条(转诊制度)第2款“因病情需要转省外治疗,经省人民医院医务处出具转诊证明,医疗中心主任复核,分管院领导同意,上报省卫生厅公费医疗办公室审批后方可转诊(危急病人除外)”的规定。

四、将《试行办法》第五条(转诊制度)第3款“对肿瘤、结核等特殊疾病需要转诊,经医疗中心主任同意后方可转专科医院治疗”修订为:对肿瘤、结核等特殊疾病需要转诊,经诊治医生签署意见、医疗中心主任签字同意后方可转专科医院治疗(报销比例视同协约医院)。

五、将《试行办法》第六条(公费医疗报销比例)第4款“子女统筹医疗:教职工子女出生后的第二个月,提交申请经医疗中心审核,财务处每月扣缴1元统筹费后享受子女统筹医疗。参加统筹医疗的子女在院医疗中心就诊,医药费50%自付;如转诊协约医院就诊,按30%报销。子女统筹医疗享受到十八周岁,其最高限额为每年2万元×30%,其中门诊年度最高限额3000×30%”修订为:教职工子女出生后的第二个月,提交申请经医疗中心审核,财务处每月扣缴1元统筹费后享受子女统筹医疗。参加统筹医疗的子女在院医疗中心就诊,医药费50%自付;如转诊协约医院就诊,按30%报销。子女统筹医疗享受到十八周岁,医疗报销最高限额为每年3万元(医院发票金额)×30%。

六、将《试行办法》第六条(公费医疗报销比例)第5款“教职工、退休人员申请到非协约医院就诊,经医疗中心主任批准同意后,其医疗费(含门诊、住院)自付30%”修订为:教职工、退休人员申请到非协约医院就诊,经诊治医生签署意见,医疗中心主任签字同意后,其医疗费(含门诊、住院)自付30%。

七、将《试行办法》第六条(公费医疗报销比例)第6款“离休人员申请到非指定医疗机构就诊,经医疗中心主任批准同意后,医药费自付10%”修订为:离休人员申请到非协约医院就诊,经诊治医生签署意见,医疗中心主任签字同意后,按离休人员公费医疗规定报销。

八、将《试行办法》第七条(特殊检查及特殊治疗项目)第4款“治疗材料项目:凡在检查、治疗中使用的一次性卫生器材费用按50%自付。精制和非治疗性一次性耗材费用按100%自付。特殊检查治疗中使用的特殊卫生材料(如导管等)且单价在500元/套(件)以上的,其费用单列按50%自付,未单列按治疗费总额30%自付。检查费、材料费、手术耗材费及其他耗材费均按30%自付。”修订为“治疗材料项目:检查费、材料费、手术耗材费及其他耗材费均按30%自付(非治疗性耗材除外)”。

九、将《试行办法》第八条(公费医疗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和不予支付的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之“服务项目及设施”项第2款“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含120急救费)、空调费、取暖费、电话费、婴儿费用、电视、微波炉等个人消费费用、文娱活动费、医疗咨询费、健康教育费、医疗鉴定费、健康档案、健康评定等费用”修订为: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含120急救费)、电话费、婴儿费用、电视、微波炉等个人消费费用、文娱活动费、医疗咨询费、健康教育费、医疗鉴定费、健康档案、健康评定等费用。

十、将《试行办法》第八条(公费医疗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和不予支付的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之“其他”项第5款“未经批准,个人自行购买药品的费用”修订为:未经诊治医生签署意见、医疗中心主任签字同意,个人自行购买药品的费用。

十一、将《试行办法》第九条(公费医疗经费支付住院床位费的最高标准)第1款“高知高干每人50元/天,离休人员每人30元/天,在职人员、退休人员为每人20元/天”修订为:高知高干每人50元/天,其他人员每人40元/天。

十二、将《试行办法》第十一条(管理权限)第1款“成立由分管领导、医疗中心、计财处、人事处、离退休工作处、工会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公费医疗管理小组,负责对公费医疗费用的管理和使用监督”修订为:成立由分管院领导、后勤服务公司分管医疗中心的领导以及医疗中心、计财处、人事处、离退休工作处、工会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公费医疗管理小组,负责对公费医疗费用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公费医疗管理小组每年对公费医疗的审批报销情况进行一次抽检,医疗中心每年初将上一年度公费医疗使用情况向公费医疗管理小组进行书面报告。

十三、将《试行办法》第十一条(管理权限)第2款“一般医疗费报销由医疗中心审批;特殊治疗、特殊检查及贵重材料所需费用在500元至1万元时,由个人提出申请、医疗中心主任审批,1至3万元的,由管理小组审批;3万元以上的,报院长办公会讨论批准,由医疗中心办理手续后实施(危急抢救病人除外)”修订为:公费医疗报销由医疗中心副主任或医疗中心指定审核人员审核,医疗中心主任审批,计财处报销。计财处须将医院打印的费用清单予以留存。

以上修订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武汉音乐学院

2016年7月4日

院内发送:院领导、各单位

学院办公室 2016年7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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