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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音乐学院公费医疗管理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10-22   作者:   来源:医疗中心   访问次数:

武音院字〔2009〕14号

关于转发《武汉音乐学院公费医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经武汉音乐学院第四届教职工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现将《武汉音乐学院公费医疗管理试行办法》予以转发。望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武汉音乐学院公费医疗管理试行办法。

武汉音乐学院

二○○九年四月一日

(此页无正文)

主题词:医疗管理办法

院内发送:院领导、各单位

学院办公室 2009年4月1日印发

共印45份

〔附件〕

 

武汉音乐学院公费医疗管理试行办法

 

为加强学院公费医疗管理、合理使用医疗经费、保障医疗服务质量,根据湖北省卫生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省直属单位公费医疗用药目录》(鄂卫发〔2004〕92号,〔2001〕17号)及其补充规定(鄂卫发〔2004〕102号和鄂卫公〔2002〕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16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公费医疗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享受公费医疗的对象

1、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

2、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子女在18周岁以下、户口在本市、已办理统筹医疗的。

第二条不享受公费医疗的对象

1、停薪留职人员;

2、未经学院批准的离岗人员;

3、合同制人员;

4、实行人事代理人员;

5、离退休后受外单位聘用期间因工作引起的疾病或致伤、意外的人员;

6、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因私出国期间。

第三条指定武汉市第三医院、梨园医院、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湖北省中医院为我院协约医院。

第四条就诊制度

1、凡享受本院公费医疗的人员,由院医疗中心统一核发病历,持病历在本院医疗中心就诊。

2、居住学院外的在职教职工、离退休人员,急诊时可就近在市公办医疗机构就诊,其医疗费用凭病历和盖有急诊章的发票及门诊处方明细在两天内到医疗中心一并审核后,按规定标准报销。

3、异地安置的离退休人员(户口已迁移到安置所在地,并按国家规定由人事部门办理了异地安置手续),在院医疗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后,可在当地一所公立医院就诊(门诊医疗费每年不超过学院上年度同类人员平均门诊医疗费),医疗费报销按与户口在武汉市的离退休人员相同规定相同标准执行。

4、在职教职工、离退休人员因私离开武汉期间患急病,凭急诊病历经院医疗中心审核后,最高报销费用为每人每年公费医疗拨款标准的2倍,急诊住院费按在汉协约医院自付标准的2倍自付。

5、教职工出差患急病,凭急诊病历和发票、门诊处方明细,按转诊协约医院标准报销急诊医疗费;慢性病就诊不予报销。

第五条转诊制度

1、因病情或受我院医疗中心条件限制需转诊者,经诊治医生签署意见、医疗中心主任签字后方可转诊。

2、因病情需要转省外治疗,经省人民医院医务处出具转诊证明,医疗中心主任复核,分管院领导同意,上报省卫生厅公费医疗办公室审批后方可转诊(危急病人例外)。

3、对肿瘤、结核等特殊疾病需要转诊,经医疗中心主任同意后方可转专科医院诊治。

4、持有省医疗保健委员会核发《优诊证》的高知高干,可在规定范围内转诊。

5、因病情需要住院治疗,凭协约医院住院证到医疗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住院治疗(危急病人例外)。

第六条公费医疗报销比例

1、离休人员:(1)在本院医疗中心就诊或按转诊规定在协约医院门诊就诊、住院,在公费医疗规定的范围内按规定报销。自行外出就诊不予报销。(2)按年度给予每人3000元基本医疗费用,年终节余归已,超出部分按规定报销。

2、退休人员在本院医疗中心就诊,医药费自付5%;转协约医院就诊,门诊医药费自付5%,住院医药费、手术费自付5%(其它项目按相应比例自付);未明确项目,均按20%自付。

3、在职人员在本院医疗中心就诊,医药费自付10%;转协约医院就诊,门诊医药费自付10%,住院医药费、手术费自付10%(其它项目按相应比例自付);未明确项目,均按20%自付。

4、子女统筹医疗:教职工子女出生后的第二个月,提交申请经医疗中心审核,财务处每月扣缴1元统筹费后享受子女统筹医疗。参加统筹医疗的子女在院医疗中心就诊,医药费50%自付;如转诊协约医院就诊,按30%报销。子女统筹医疗享受到十八周岁,其最高限额为每年2万元×30%,其中门诊年度最高限额3000×30%。

5、教职工、退休人员申请到非协约医院就诊,经医疗中心主任批准同意后,其医疗费(含门诊、住院)自付30%。

6、离休人员申请到非指定医疗机构就诊,经医疗中心主任批准同意后,医药费自付10%。

第七条凡享受公费医疗的教职工、离退休人员以及持《优诊证》的高知高干,在进行下列特殊检查及特殊治疗项目前,须由个人书面申请,经医疗中心主任签署意见后方可进行检查和治疗(危急病人例外)。

1、特殊检查项目:CT、ECT、核磁共振、彩色多普勒、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成影设备)等大型医用设备检查费用单项价格在180元以上的,均自付30%。凡一月之内在同一部位做两次以上大型医用设备检查的,公费医疗经费只能按规定列支一次检查费用。凡在同一部位或器官同时做两种以上大型医用设备检查的,只能核报一个项目的检查费用。

2、特殊治疗项目:立体定向放射装置(χ-刀、γ-刀)、射频、消融治疗和高压氧治疗、腹膜透析、血液透析、介入治疗等,单次治疗费用在500元以上或疗程治疗费用在2000元以上的,均自付30%。

3、因病情需要安装心脏起搏器、支架、导管、人工关节、人工晶体、人工喉、人工心脏瓣膜等,如为国内产品按30%自付,进口产品则按50%自付。因病情需要,经批准同意进行器官移植所需的医药费用按30%自付。

4、治疗材料项目:凡在检查、治疗中使用的一次性卫生器材费用按50%自付。精制和非治疗性一次性耗材费用按100%自付。特殊检查治疗中使用的特殊卫生材料(如导管等)且单价在500元/套(件)以上的,其费用单列按50%自付,未单列按治疗费总额30%自付。检查费、材料费、手术耗材费及其他耗材费均按30%自付。

5、凡病情需要但不在湖北省公费医疗报销目录范围的,按该药费全额40%自付;目录列为乙限和控制使用的药品按30%自付。

第八条公费医疗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和不予支付的医疗服务设施范围

一、服务项目及设施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出诊费、点名手术附加费、陪护费、特护费及专项护理费。

2、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含120急救费)、空调费、取暖费、电话费、婴儿费用、电视、微波炉等个人消费费用、文娱活动费、医疗咨询费、健康教育费、医疗鉴定费、健康档案、健康评定等费用。

3、胆囊镜检查、人体信息诊断器检查项目、各种热疗、水疗项目,各种保健性的推拿按摩项目。

4、洁牙、镶牙、种植牙、牙列正畸、色斑牙治疗以及呼吸骤停综合征、性早熟、包皮环切等项目。

5、由个人或他人过失造成的医疗费用。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各种健康体检费用、各种预防保健的诊疗项目。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

1、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和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配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器具费用,近视、斜视等矫形手术费用。

四、治疗项目

1、各种器官移植源、组织移植源。

2、气功疗法、音乐疗法、心理治疗、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其他

1、各种不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2、打架、斗殴、酗酒、交通肇事、医疗事故以及各种违规行为造成伤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3、学生入学前已存在的慢性病、先天性疾病的医疗费用,新生未取得学籍前发生的医疗费用。

4、各种疫苗、保健品、健字号及《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用药目录》和《省基本医疗保障药品》范围之外的药品费用。

5、未经批准,个人自行购买药品的费用。

第九条公费医疗经费支付住院床位费的最高标准

1、高知高干每人50元/天,离休人员每人30元/天,在职人员、退休人员为每人20元/天。

2、ICU(重症病房)、CCU(冠心病监护病房)病房为普通间标准的3倍。

第十条报销程序

1、门诊医药费每季度报销一次,报销时须带转诊单、就诊病历、门诊处方明细等相关资料到医疗中心审核。转诊时间与就诊时间相衔接者予以报销,否则不予报销。

2、住院医疗费用每月报销一次,住院中途结算或出院医疗费报销在出院后尽快持医院发票、出院小结和住院清单到医疗中心办理审核报销手续。经审核后报送计财处在当月报销。

第十一条管理权限

1、成立由分管领导、医疗中心、计财处、人事处、离退休工作处、工会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公费医疗管理小组,负责对公费医疗费用的管理和使用监督。

2、一般医疗费报销由医疗中心审批;特殊治疗、特殊检查及贵重材料所需费用在500元至1万元时,由个人提出申请、医疗中心主任审批,1至3万元的,由管理小组审批;3万元以上的,报院长办公会讨论批准,由医疗中心办理手续后实施(危急抢救病人例外)。

第十二条附则

1、本办法由教代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2、2009年3月25日前遗留的医疗费仍按原规定执行(一年报销两次,每次在职人员300元/人、退休人员400元/人)。

3、本办法由院医疗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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